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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江苏省信访条例
索 引 号:K11986843/2021-00013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信访局
产生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09-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访人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第四章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第一节信访事项提出第二节信访事项受理第五章信访事项办理第六章信访工作管理第一节信访工作责任制第二节信访工作监督第三节信访秩序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密切
江苏省信访条例
 

(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本省各级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者申诉、检举、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者申诉、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信访权利。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受理、规范办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四)源头预防与矛盾化解并重;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科学民主依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对处置机制,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防范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信访问题。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本地区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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