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本省各级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者申诉、检举、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者申诉、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信访权利。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受理、规范办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四)源头预防与矛盾化解并重;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科学民主依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对处置机制,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防范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信访问题。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本地区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