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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钟市监处公字〔2021〕Z032902号
胡小明、周爱民:
本局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常钟市监处字〔2021〕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附后),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前述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本局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1号
联系电话:0519-85186370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钟市监处字〔2021〕00028号).pdf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