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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跃顺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作出了《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常钟行审案处﹝2021﹞02号)。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现依法将《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钟楼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4月23日
常州市钟楼区行政审批局撤销
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常钟行审案处﹝2021﹞02号
当事人常州市跃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MQFRA5U;住所:常州市钟楼区延陵西路135号6050号;法定代表人:吴海进;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五金产品、仪器仪表、化工产品、金属材料、机械配件、纺织品、家庭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时间:2016年7月27日。
2020年9月,吴海进举报反映: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和签名,将其登记为常州市跃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现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撤销该公司的登记信息。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22日向公司设立登记部门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常州市跃顺建材有限公司章程》等设立公司申请材料。在上述材料中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字处“吴海进”的签名并非吴海进本人签署,且吴海进并未授权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设立常州市跃顺建材有限公司。故,常州市跃顺建材有限公司是在吴海进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身份信息,冒名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办案人员对吴海进所作的询问笔录和其提供的签名材料件、《承诺书》、《情况说明》和《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各一份,证明其被冒名登记的情况。
2.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和其提供的签名材料各一份,证明其受委托办理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3.办案人员在常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调取的当事人登记住所档案查询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的住所材料的真实性情况。
4.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真实性情况。
5.办案人员调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和营业执照内网信息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交材料设立登记情况。
常州市跃顺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2月10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常州市钟楼区行政审批局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常州市跃顺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撤销其于2016年7月27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行政审批局或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