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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发布日期: 2021-07-15    来源:卫健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委托机关:常州市钟楼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5楼

法定代表人:余丽钰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常州市钟楼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西直街88号B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付卫东   职务: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监督发〔2016〕1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钟楼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常办发〔2019〕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常州市钟楼区卫生健康局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常州市钟楼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协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与委托权限

1.委托机关依法委托受委托单位负责

(1)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对职责范围内的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辖区内监督抽检和专项整治工作。

(3)对全区职业卫生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全区医疗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5)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7)对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中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加强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8)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情况、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

(9)对单位卫生、控烟、病媒生物防治等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10)对精神卫生进行监督执法工作;

  (11)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12)卫生健康局交办的中医药监督等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承办委托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0年 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委托机关的权力义务

1.指导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与服务;

2.监督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按规定对受委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考评。

四、受委托单位的权力义务

1.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2.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3.受委托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要求,依程序、按委托权限开展行政执法,其中适用简易程序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单位应按季度将执法情况报告委托机关备案;适用一般程序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单位在案件办结后七日内应将行政处理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报委托机关备案;发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依法由委托机关进行法制审核后实施。

五、法律责任

1.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单位越权执法,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

六、其他

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导致委托机关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执行(重新签定行政执法委托书)。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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