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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21-00515
组配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办发〔2021〕45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0-15 废止日期: 2025-02-13
内容概述: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水平,切实提高区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政务数据资源统筹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

政策解读:

  • 《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钟政办发〔2021〕45号
 

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水平,切实提高区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政务数据资源统筹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硬件与网络系统、软件应用系统、信息化咨询与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等新建、扩建和升级改造的项目。

涉密项目由保密部门按相关规定另行单独实施。

第三条  项目建设遵循“统筹管理、整合共享、高效集约、安全可靠”的原则,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不能互联、不能共享的单个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章  机制

第四条  建立项目建设联合会审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电子政务中心)、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同时邀请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和市专家库相关专家参加。

第五条  联合会审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实施全区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建设;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项目立项前的技术评审、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与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专家库对接,邀请专家参与方案评审和项目验收。

(二)区委网信办负责对项目的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区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

(四)区工信局负责邀请市级信息化专家参与会审和指导;

(五)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资金安排及政府采购监管;

(六)区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监督;

(七)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待论证通过后,组织开展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开发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部门于

每年11月底前向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电子政务中心)报送来年项目建设计划,提交项目计划申报表和资金计划。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项目,由主管或牵头单位负责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涉密项目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二)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软硬件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建设;

(三)项目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具有一定前瞻性;

(四)提供项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责任清单,确保能与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统筹;

(五)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保障方案;

(六)有准确的投资测算和合理的施工计划;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予审核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一)凡未按规定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迁移整合,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单位申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核;

(二)续建、新建、改建的项目不按要求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的,一律不予审核;

(三)凡不支持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运行,不按规定向平台提供数据信息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核。

第九条  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电子政务中心)组织区委网信办、区发改、财政等部门,邀请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核各单位年度项目计划、资金安排等。

第十条  年度项目计划、资金安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不得新增。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新增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电子政务中心)重新申报,注明必须实施理由,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

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电子政务中心)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方案》),《项目方案》应载明项目所涉及的系统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内容、业务流程、技术架构、资源共享、进度计划和安全保障等主要内容,技术设计完整、合理可行。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电子政务中心)组织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及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项目资金测算建议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五章  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方案》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应用软件开发必须进行安全评测。

第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单独购买系统开发所需使用的政务云资源,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电子政务中心)协调安排。

第六章  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做好竣工决(结)算工作,区审计局按规定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由区审计局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试用3个月,且监理、风险评估等与项目配套的服务实施完成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电子政务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电子政务中心)组织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电子政务中心)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评审意见、招标文件、中标书、合同、验收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项目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年度将项目运维情况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电子政务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运维单位、运维费用、经费渠道、实际运行情况等。

第七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项目或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投资超预算的,不再批准追加投资,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实施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或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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