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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决定
索 引 号:014109429/2017-00128
组配分类: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规〔2017〕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产生日期: 2017-06-07 转载时间: 2017-06-0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常政规〔2014〕4号)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
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决定
常政规〔201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常政规〔2014〕4号)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并已取得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在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在本市租赁住房,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市;”

四、删去第十八条。

《规定》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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