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智能问答
  • 今日钟楼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走进钟楼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数据发布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钟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21-00456
组配分类:应急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办发〔2021〕34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09-0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区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政策解读:

  • 《钟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钟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钟政办发〔2021〕34号
 

开发区、高新园区(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钟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钟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区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镇、各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3.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3.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技保障。加强地区合作与交流,积极争取省、市和社会各界支持。镇、各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害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为便于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5.1.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镇中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1.2发生传染病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1.5.1.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1.5.1.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1.5.1.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1.5.1.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5.1.7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死亡15人及以上。

1.5.1.8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300人及以上;或死亡10人及以上。

1.5.1.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5.2.1本区1个平均潜伏期(6d)内发生5—9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街镇。

1.5.2.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街镇。

1.5.2.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5.2.4霍乱在本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街镇,有扩散趋势。

1.5.2.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街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1.5.2.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1.5.2.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1.5.2.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5.2.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总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者出现人员死亡。

1.5.2.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死亡10人及以上。

1.5.2.11急性职业病一次发生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1.5.2.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区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5.2.13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死亡10—14人。

1.5.2.14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150—299人;或者死亡4—9人。

1.5.2.15国家市卫健委或省市卫健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5.3.1发生输入性鼠疫病例。

1.5.3.2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者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者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1.5.3.3本区年度霍乱首发病例;在本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本区2个以上的街镇。

1.5.3.4一周内本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5.3.5本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5.3.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1.5.3.7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

1.5.3.7.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即: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

1.5.3.7.2群体性预防服药反应。即: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者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

1.5.3.8一周内在同一个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30人以上。

1.5.3.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1.5.3.10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死亡6—9人。

1.5.3.11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100—149人;或者死亡1—3人。

1.5.3.12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5.4.1毗邻地区发生鼠疫病例,有可能传染到本区;来自鼠疫疫区的染疫动物或者可疑染疫动物运抵本地;本区发生鼠间鼠疫。

1.5.4.2年度首例霍乱病例在本区发生后,1周内发病9例以下。

1.5.4.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5—29人,但事件发生在学校或者重要活动期间。

1.5.4.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或戊肝病例。

1.5.4.5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者死亡2人及以上。

1.5.4.6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死亡2人及以上。

1.5.4.7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5.4.8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5.4.9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死亡2人及以上。

1.5.4.10一周内,本区发生5例及以上输入性登革热病例;或者首次发现本土病例。

1.5.4.11一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

1.5.4.12一周内,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例,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

1.5.4.13一周内,同一街镇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

1.5.4.1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者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

1.5.4.15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1.5.4.16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

1.5.4.17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1.5.4.18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1.5.4.19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1.5.4.20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1.5.4.21以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生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者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街镇,以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5.4.22在未控制地区,以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上,或者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或者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者感染性钉螺。

1.5.4.23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或者HIV感染。

1.5.4.24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者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者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5.4.25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5.4.2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1.5.4.27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1.5.4.28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1.5.4.29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1.5.4.30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1.5.4.31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10—29人,或者死亡3—5人。

1.5.4.32在24小时内,本区发生中暑患者30—99人,无死亡。

1.5.4.33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卫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局、文体旅局、市场局、公安分局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卫健局办公,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常设信息组、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置现场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社会管理组、交通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等。

镇、各街道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专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区指挥部在市级应急机构和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挥下,组织领导本区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指挥部提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核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审核应急资金支付范围。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低收入人群及进城农民工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做好专项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幼儿园(托幼机构)及各中小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

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动、农业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垃圾、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及其他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密切相关的环保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应急企业根据需求完成应急物资的生产;指导、督促供电部门保障应急用电。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工作;组织企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物资进行采购和储备。

区文体旅局负责加强旅游市场监管,避免疾病通过旅游途径扩散蔓延,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旅游者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自身职责和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做好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区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3.日常准备与预防

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1专业备勤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与本专业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3.2日常备勤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做到24小时联络畅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值班人员和应急队伍做到人员、车辆24小时备勤,保证通讯畅通,各种技术设备、装备、物资、工具等及时到位。

镇、各街道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捐助资金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储备金制度,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一旦需要立即启用。区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必要的日常运转经费。

镇、各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各类物资储备主要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要根据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指定和设置符合要求的场所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可以用作传染源、病源携带者紧急隔离和转移的备用场所,隔离和转移场所按日常和战时两级设置,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时能紧急征用。

3.3日常预防

组建专家评估委员会,为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强化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防范;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助体系,加强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组织培训与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提供后勤保障,确保药品、资金、设备及时到位。现场处理人员应当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类别,根据国家有关个人防护规范,采取分级防护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并建立制度。

区卫健局要按照预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安排多种形式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演练工作。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本区统一的举报电话。辖区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镇、各街道应当建立和完善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系统。

区卫健局根据国家及省、市统一要求,组织实施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辖区内重点疾病和相关因素的主动监测。

4.2预警

区卫健局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健局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对本区公共卫生信息进行分析,掌握本区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对其发生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及时评估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可能危害程度,根据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卫健局提出的建议,向本区发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预警级别。

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预警发布之后,有关镇、街道、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相关应急技术、队伍与物资准备,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等工作。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镇、各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责任报告单位

区卫健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卫健局、镇、各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健局报告。

区卫健局在接到报告并初步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并应当立即组织对现场进一步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镇、各街道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当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小时以内上报其上级行政及业务主管部门。

4.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接到报告的区卫健局在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要按照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逐级审核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镇、各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在学校、区域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区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发生,并服从市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经初步调查核实之后,区指挥部应当组织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确认。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区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预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专家组进行评估,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预案,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5.3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区指挥部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划定控制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发布信息,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做好群防群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配套应急预案(方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4.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市、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社会动员与宣传教育、应急物资、经费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及时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在区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镇、各街道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4.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指挥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区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镇、各街道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4.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指挥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其相应的启动机构组织同级别的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6.善后处置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2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在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能终止

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职能自动终止。

8附 则

8.1本预案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 邮政编码:213023 电子邮箱:zlqzfb@changzhou.gov.cn
联系电话:0519-88890809(网站建设管理)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40002 苏ICP备05028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