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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如下: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平均涨幅为10%,最低十级因公标准调整至10140/年,最高一级因战标准达到106670/年。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月66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