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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保障水平,确保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市再次提高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我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平均涨幅8%,最低十级因公1510元/月,最高一级因战达到10969元/月;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到4284元/月、4018元/月、3672元/月;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抗日战争入伍、解放战争入伍和建国后入伍分别提高至3420元/月、3242元/月和3064元/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1330元/月;参战参试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1322元/月。
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新的抚恤补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应当享受其中的最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