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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三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4720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3776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832元;
(四)对2020年12月31日前移交安置的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2021年1月起,发放护理费每月标准为2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