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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合理布局,保障土地资源的统筹管理和集约利用,提升项目的服务水平和推进效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成立钟楼区产业用地准入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全区范围内产业用地项目准入的评价和审批。
第二条 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审坚持“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生态优先、创新驱动、社会贡献”的原则,准入评审作为项目入区投资的前置必要条件,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前,以评审小组集中会审的形式,共同评审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和供地用地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工业(含研发、仓储)和服务业(不含房地产)用地项目。涉及城市开发、动迁安置、社会事业等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准入管理办法。
第四条 按照项目情况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禁止项目三类,其准入条件分别对应“基本准入条件”、“优先准入条件”、“禁止准入条件”。
第五条 工业用地项目基本准入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可以准入。
(一)产业导向。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生态优先。符合国家、省、市、区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满足《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落实园区规划环评中的相关要求,确保规划环评及具体项目要求的空间防护距离的底线,按照国家、省、市、区的各项规定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
(三)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投资强度。符合市、区有关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文件精神,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不得低于人民币480万元,其中内资项目设备投入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总额的30%,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美元/亩。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优质项目“一事一议”;
(五)投资规模。内资项目投资总额超1亿元、外资项目注册资本超1000万美元或用地规模25亩以上的新增工业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鼓励使用标准厂房。
(六)产出效益。预期正式投产后年税收总额高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年亩均税收高于人民币40万元。正式投资协议中必须明确产出监管条款,其中监管期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8万/亩。
(七)生产工艺。符合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等有关要求,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第六条 工业用地项目优先准入条件:
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点项目,给予优先准入。
(一)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行业领先企业,重点央企、国内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二)投资主体为国内外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注册设立的专业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项目,以及拟上市企业的鼓励类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三)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项目,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建研发中心或用于创新创业的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科创载体项目;
(四)外资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含)以上或内资总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重特大产业项目;
(五)区内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评定为A类的存量优质企业的扩能扩产和新建项目。
(六)其它有利于我区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 工业用地项目禁止准入条件:
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为禁止项目,禁止准入。
(一)属于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项目;
(二)未经评审会讨论研究通过、未签订产出监管协议或产出监管协议无法履行的项目;
(三)未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卫生、安全生产、消防等不达标的项目,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以煤、重油为燃料的以及存在环境安全风险的项目;
(四)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环评的项目;
(五)企业存在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或违法用地等情况的改扩建项目;
第八条 项目主谈单位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准入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投资方情况、市场背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资金筹措方案、环境影响、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经济效益、项目建设计划等内容);
2. 投资协议初稿;
3.项目意向选址的土地情况、区位图、厂区建设意向布局图、周边环境现状说明;
4. 钟楼区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表(附件2);
5.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评审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两日内完成初审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各职能部门收到材料三日内签署评审意见并汇总至评审小组办公室,由评审小组办公室申请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第十条 评审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结果出台会议纪要,由区商务局代评审小组办公室盖章,并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结果运用:
(一)产业用地项目经过准入评价形成“准予落地”意见,方可签署投资协议,安排相应土地指标,办理前期审批手续。其中,重点项目经过会审同意,可列入或增补列入区年度重点项目推进计划,进入“绿色通道”加快相关手续办理;
(二)产业用地项目未经准入评价或评价结果为“不予落地”的,一律不得签署投资协议、一律不得安排土地指标、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律不得列入区重点项目库、一律不允许进入“绿色通道”,如有违规操作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服务业用地项目基本准入、优先准入、禁止准入条件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钟楼区产业用地准入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