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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钟楼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7-13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指导和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社会稳定,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起草了《常州市钟楼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您可在2021年8月13日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1号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巢牡香

联系电话:88891787

电子邮箱:zlscjg@126.com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常州市钟楼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组

2.6 使用单位

3 应急响应和处置

3.1 信息报告与通报

3.2 先期处置

3.3 分级响应

3.4 应急处置

3.5 信息发布

3.6 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2 事故调查

4.3 恢复重建

4.4 总结评估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应急经费保障

5.3 装备物资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治安维护保障

5.6 人员防护保障

5.7 社会动员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6.2 培训

6.3 演练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实施

9 附件

9.1 事故分级

9.2 钟楼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9.3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减少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指导和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其中,特种设备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或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充分发挥特种设备行业领域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运用特种设备预警监测等信息化平台,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涉及特种设备领域的专项预案,全区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常州市钟楼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专家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组成。

2.1 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作为钟楼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原则上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或指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提出事故应急决策。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区应急指挥机构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

2.2 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是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督查、落实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配合开展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4)办理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钟楼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钟楼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涉及特种设备火灾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

钟楼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监测与预警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生活困难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配合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文体旅局:参与协调旅游行业、景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总工会:协助事故救援工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协助管辖范围内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并启动本预案后,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委派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下设若干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应急局、钟楼公安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责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讯、装备、救灾物资等救援资源;确保通讯设施完好或可用,保证应急救援信息畅通;进行事故伤亡人员和失踪人员登记;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钟楼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钟楼生态环境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负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人员搜救。

(3)警戒疏散组:由钟楼公安分局牵头,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合,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应急监测组:由钟楼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区域进行监测、对相关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根据现场监测数据和专家组评估结果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

(6)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和新闻媒体等,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的信息,负责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饮水、饮食、住宿等生活后勤保障。

当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按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先行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当发生影响较小、伤亡较轻、无次生事故和环境影响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可以参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中的简易调查处理程序,根据需要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钟楼公安分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的前期处置和善后处理,配合市级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2.5 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类型和部门应急职责,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库中成员成立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技术分析,出具技术意见;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6 使用单位及主要职责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风险评估情况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应急响应和处置

3.1 信息报告与通报

事故单位应按照规定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并明确报告需要请求救援的事项以及事故具体情况。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应在半小时内口头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上报。

公安、应急等部门接到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公室通报,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还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公室。

3.2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事故单位在启动本单位预案的同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

3.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按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区政府负责决定Ⅳ级一般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启动,Ⅲ级较大以上事故及时向市政府进行报告,由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3.4 应急处置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先行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区政府发布Ⅳ级应急响应后,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封锁事故现场。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3)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受害人员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5)承压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专业处置。在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如压力管道等发生有毒有害介质泄露),应迅速开展危险物质浓度监测,采取可行的处置措施阻断泄漏,进行洗消操作,防止中毒、窒息,做好防爆和灭火工作,并及时收集产生的污染物;在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控制事故设备,做好人员安抚,尽快救助受伤或被困人员,同时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3.5 信息发布

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时,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区级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宣传工作相关规定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6 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4.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各有关部门应当全力配合。

4.3 恢复重建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

4.4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力量的统一协调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特种设备应急队伍。使用单位负责依法组建本单位和本行业的专(兼)职应急队伍。事故发生单位和公安、消防救援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主要力量,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配合特种设备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5.2 应急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5.3 装备物资保障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5.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要全面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人员、设备、技术、药物等,切实保障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5.5 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5.6 人员防护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应制定科学安全的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防护用品和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应急处置人员应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进出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避险疏散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5.7 社会动员保障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及时公布报警电话。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应急知识宣传。

6.2 培训

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6.3 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演练。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其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术语及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及相关法规标准。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安全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钟楼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图1 钟楼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9.3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

特种设备(□事故  □相关事故  □报告  □续报)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接报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具体到县、区、街道(村)等

设备种类


设备品种(名称)


设备参数


设备用途


事故特征


所属行业


伤亡情况

死亡()人

受伤()人,其中重伤()人

预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

事故(事件)概况、初步原因判断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填报单位(章):                             所在地区:

填报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传真: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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