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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保障状况调查问卷
发布日期: 2021-12-01    来源:总工会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相关信息:

  • 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保障状况调查问卷

为进一步了解女职工在孕产期的劳动权益保障状况,聚焦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等权益问题,更好地营造健康平等和谐的劳动环境,常州市钟楼区总工会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开展关于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保障状况的在线调查。

一、调查结果数据

1.年龄方面:  

20-30岁占16%, 30-40岁占56%, 40-50岁占28%。

2.婚姻状况:

已婚占89%,未婚占11%。

3.生育状况:

已生育80%,尚未生育20%。

4.从事工作类型:

管理人员占21%,普通职工占79%。

5.单位是否为女职工提供以下保险和福利?(可多选):

养老保险占16%,医疗保险16%,失业险15%,工伤险15%,生育险占15%, 住房公积金占15%,带薪休假占9%,其他0。

6.单位是否存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现象:

是占2%,否占98%。

7.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含7个月)以上,对不适应现工作岗位的是否调换:

是67%,否占33%。

8.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是占84%,否占16%。

9.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含7个月)以上,单位是否给予工间1小时休息时间,不再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

是占80%,否占20%。

10.支付女职工产前假期间工资情况:

全额占91%,支付工资60%-80%占6%,不支付占2%。

11.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时间单位是否给予安排:

按规定每天1小时哺乳(含人工喂乳)时间占99%,哺乳时间集中休占1%,没有哺乳时间0。

12.女职工生育产假后重返工作:

仍回原来岗位占98%,岗位比原来差多了0,另外安排和原来差不多岗位2%。

13.您了解的法律法规有:(可多选)

《劳动法》占23%,《劳动合同法》占16%,《妇女权益保障法》占1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6%,《婚姻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3%。

14.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您会找哪个部门来咨询解决问题:

行政部门占28%,工会组织占63%,自己解决占9%。

15.关于规范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保障,您有哪些宝贵建议?

无。

二、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网上调查问卷参与对象年龄段集中在30-40岁,占比56%,说明参与本次问卷的群体半数以上为育龄群体,同时,已婚、已育人群占比分别为89%、80%,说明对于“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保障状况在线调查”较有兴趣的群体主要为育龄的已婚已育群体。在从事工作类型中普通职工占79%,说明本次调查的群体以普通职工为主。

对于单位为女职工提供的保险和福利方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险、生育险、住房公积金选择较为平均,分别为16%、16%、15%、15%、15%、15%,表明参与对象对于常规社会保险应正常包含“五险”这一概念不十分明晰,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同时也需警惕企业漏缴现象。

对于单位是否存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现象,98%的参与对象选择否;对于单位给予安排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时间99%的参与对象选择是;对于女职工生育产假后重返工作,98%选择仍回原来岗位,2%选择另外安排和原来差不多岗位。这是一个较好的社会现象。

对于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含7个月)以上,对不适应现工作岗位的67%表示会调换,仍有33%表示不会调换;对于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16%表示不算作劳动时间;对于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含7个月)以上,20%表示单位未给予工间1小时休息时间,不再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前假期间工资6%表示支付工资60%-80%,2%表示不支付。可见,女职工孕产期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仍有不足之处,仍需加强。

对于法律法规了解方面,《劳动法》占23%,《劳动合同法》占16%,《妇女权益保障法》占1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6%,《婚姻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3%。可见,职工对于相应法律法规的了解有一定的需求,在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可增加相应法律法规的宣传。

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28%的参与对象选择找行政部门咨询解决、63%选择找工会组织咨询解决、9%选择自己解决。可见,职工遇到权益受损时绝大部分以正式渠道进行咨询解决。

三、意见和建议

1.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推动人社、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积极合作,加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与企业多方座谈讲政策,突击检查看实效,落实职工参保情况、孕产期女职工休息和工资支付权益。

2.延伸法律宣传触角。依托工会龙城职工大讲堂、职工幸福课堂、民法典进基层等平台,以在企业园区搭台宣传、固定法律宣传角、巡回法律讲座等形式,针对职工群众的需求填补相应法律知识空缺。

3.创新职工维权服务形式。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微信公众号、官网开放留言、咨询功能,畅通维权服务热线、金牌律师在线等“线上”方式提供即时服务。强化职工法律援助站宣传,常设“线下”职工维权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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