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区商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区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商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商务、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商务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全球化以及现代流通发展方向,提出全区商务方面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二)制订全区城乡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类)、商贸发展计划,协调城乡商贸市场发展,推进城乡商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依托省、市相关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
(四)负责统计监测分析消费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情况,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引导并提出市场调控建议。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
(五)配合全市口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配合全市口岸开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对开发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七)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区货物贸易进出口工作。拟订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外贸促进工作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设。承担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计划以及配额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工作,执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与便利化。
(八)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鼓励技术政策。
(九)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区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全区利用外资规划、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工作。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工作目标,推进并落实目标任务。
(十)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有关问题,协调解决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和执行促进对外投资合作的政策,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依法指导区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与管理。承担对外援助和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归口管理,推进构建对外投资合作促进和服务保障体系。
(十二)组织协调本区企业发起或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负责协调世界贸易组织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推进全区电子商务应用和发展。
(十四)指导协调和管理我区对外经贸联络的相关工作。
(十五)协调海关、银行、外汇、出口信用保险等部门与商务工作有关的事项。
(十六)围绕本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外事工作决策的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本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十七)统筹安排并承办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同志的出访和国内外事活动事项。
(十八)负责接待来本区访问的党宾、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外国人来访事宜。指导全区重要外事活动的礼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参观单位的建设工作。
(十九)承担本区与外国有关领事机构、国际组织的业务联系和交涉工作,归口管理本区各部门、单位与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的交往活动。报批在本区举办的国际会议。
(二十)负责本区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归口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审核或审批相关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事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
(二十一)承办本区对外交往事务,归口管理本区与外国友好城市、其他单位结好与交往事宜。上报授予外国人荣誉称号、名誉职务和给予重要奖励等管理事项。
(二十二)指导有关部门管理来本区的外国人工作,依法保障来本区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要涉外事件和案件。协调指导本区境外机构、公民安全与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全区涉外应急事务处理。
(二十三)负责本区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
(二十四)接待和管理来本区进行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指导本区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和接待工作。
(二十五)负责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日常工作,指导本区民间对外交往工作。指导、协调、管理本区社会组织对外交往事宜。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区商务局要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商务依法行政和法治化建设,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区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的起草;负责局机关财务、信息、人事、档案、保密、后勤、网络、教育培训、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日常党政事务的处理,上级部门、区本级相关部门会议的通知、贯彻和督办工作;组织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协助局领导管理机关日常事务,协调各科室日常工作。
统筹协调全区对外交流与合作,拟定相关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全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工作;负责接待来本区访问外宾工作;负责全区因公出国(境)团组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履行涉外领事业务及外国记者管理等外事工作;负责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日常工作,指导全区民间对外交往;提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商务卡申办咨询服务。
(二)开放型经济科。推进并落实外资工作目标任务;研究、落实促进区域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开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工作;负责全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牵头组织全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研究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建议;开展外商投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联系服务工作。按规定承担协调、指导、服务开发区工作,指导开发区建设发展;研究开发区发展动态,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开发区建设情况;研究开发区建设的重大问题。
负责全区货物贸易进出口工作宏观管理和协调服务;组织、指导、协调外贸促进活动,推进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承担货物进出口统计和运行分析;配合出口品牌和基地的申报与后期管理工作,推进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配合执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规范外贸经营秩序,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便利化和外贸信用体系建设;指导、促进全区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建立服务外包的管理服务体系,推进服务外包载体和平台建设;做好文化出口、服务外包扶持资金争取、申报工作,配合市局承担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配合市局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配合市局指导协调对本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执行促进对外投资合作的政策,配合市局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
(三)商贸发展科。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文件;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农贸市场(菜市场)规划建设、改造及管理;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类)转型升级工作;推进社区商业建设和乡镇商贸中心发展;按有关规定对新车销售、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进行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并提出相应的调控建议;推进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连锁经营、商贸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承担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支持中华老字号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推动地方老字号建设;促进绿色流通发展,指导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推进流通标准化建设;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牵头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规定负责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承担商贸流通行业有关综合性工作。
负责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的宣传推广,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电商扶贫,各类电商荣誉申报、资金配合拨付及后续监督。配合推进全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配合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 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区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
第六条 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