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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22年邹区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33998/2022-00007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邹政发〔2022〕13号 发布机构:邹区镇
产生日期: 2022-03-07 发布日期: 2022-03-3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当前,正处于春季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为切实做好全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努力实现重大动物疫病“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流行”的防控目标,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和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常州市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的通知》(常农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22年邹区镇春季重大动物疫
关于印发《2022年邹区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的通知
邹政发〔2022〕13号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当前,正处于春季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为切实做好全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努力实现重大动物疫病“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流行”的防控目标,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和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常州市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的通知》(常农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22年邹区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2022年邹区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

2. 休闲旅游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家乐)等经营性场所

             畜禽养殖防疫普查表




 

 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2日

 


附件1

 

2022年邹区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

 

春季是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更是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关键期。为组织实施好全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工作目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80%以上,其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根据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扎实推进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统筹做好新城疫、猪链球菌病、羊痘等其他疫病的免疫工作以及非洲猪瘟的生物安全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免疫档案,做到免疫记录和畜禽标识相符,家畜标识配戴规范,疫苗使用科学,免疫操作规范,防疫信息报送及时。

二、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密切配合春防行动,统筹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发动、技术指导、防疫监管等各项工作,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春防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加大畜禽养殖普查力度。做好属地畜禽养殖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有效封堵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缺漏。对休闲旅游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家乐)等经营性场所开展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的养殖情况普查。主要了解经营性场所地址、负责人、动物的品种、数量、免疫情况、驻场兽医等情况。普查的动物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常见畜禽如猪、牛、羊、鸡、鸭、鹅、鸽等,马、羊驼、鹿等奇、偶蹄目动物,兔、鼠等啮齿类动物,以及各种鸟类、珍禽等。普查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加强调研指导和监测监管。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落实和重点措施执行等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强化动物防疫监管,对拒不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因免疫不到位以及不认真落实清洗消毒和隔离等防疫措施从而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及时配合进行依法处理。严格执行疫情举报核查和报告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迅速按程序上报,根据实际和上级指导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四)规范物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做好强制免疫疫苗和标识的采购、供应等管理工作,规范动物防疫物资拨付,推动各地防疫工作开展。建立健全疫苗耳标管理档案,逐月梳理上报疫苗到货、储备、下拨和消毒药品储备等信息。按规定做好二维码标识网络申报、发放、网络签收等工作。

(五)开展技术培训。探索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积极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疫病监测、消毒灭原、生物安全管控、应急处置等技术培训,指导养殖场(户)规范做好畜禽免疫记录及免疫档案,建立完善免疫电子档案。

三、实施内容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1. 免疫对象: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禽类。

2. 疫苗品种: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或上级批准的最新流行毒株的重组禽流感病毒疫苗。

3. 注意事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申报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4.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等,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对散养家禽实行程序化免疫。

5. 免疫方法: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用量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6. 免疫效果监测:家禽免疫后21天,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二)牲畜口蹄疫免疫

1. 免疫对象:猪、牛、羊、骆驼、鹿。

2. 疫苗品种: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型合成肽疫苗;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3.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等,制定本场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在春季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及时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4. 免疫方法:用法和用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 免疫效果监测: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应免家畜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免疫

1. 免疫对象:羊。

2. 疫苗品种: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3. 免疫方法: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免疫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4. 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8天后用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应免羊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四)猪瘟免疫

1. 免疫对象:猪。

2. 疫苗品种:猪瘟活疫苗或上级批准的最新流行毒株的猪瘟疫苗。

3.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制定本场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猪在春季实施集中免疫,新补栏猪及时免疫,有条件地方实行程序化免疫。

4. 免疫方法: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免疫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 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1天后,用猪瘟抗体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所有应免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五)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1. 免疫对象:猪。

2. 疫苗品种: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需停止使用弱毒活疫苗)。

3.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制定本场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猪在春季实施集中免疫,新补栏猪及时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程序化免疫。

4. 免疫方法: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免疫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 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阳性判为合格;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六)新城疫免疫

1. 免疫对象:鸡。

2. 疫苗品种: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3.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等,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对散养家禽实行程序化免疫。

4. 免疫方法: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免疫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 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1天后,用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免疫抗体,血凝抑制价≥25判定为合格;应免鸡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七)狂犬病免疫

1. 免疫对象:我镇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2. 疫苗品种:狂犬病灭活疫苗。

3. 推荐免疫程序:对三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根据当地狂犬病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

4. 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

1. 免疫对象:牛。

2. 疫苗品种:国家批准的山羊痘活疫苗。

3. 免疫程序:按照山羊的5倍剂量对2月龄以上牛进行免疫。

4. 免疫方法: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时间安排

春防工作即日开始,4月底结束。各有关单位要在扎实做好新冠疫情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3月10日。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春防行动相关方案,于3月5日前报镇农村工作局和区畜牧兽医站。休闲旅游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家乐)等经营性场所普查表(见附件2)于3月5日前报镇农村工作局和区畜牧兽医站。督促和指导做好疫苗、耳标、防护服(工作服)、注射器、注射针头、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准备、相关经费安排、人员组织和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3月11日至4月20日。督促指导具备自行免疫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科学制定或完善免疫程序,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对不具备自行免疫条件的养殖场户,灵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集中免疫。

(三)总结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对前一阶段行动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和免疫抗体监测,对漏免或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补免,形成春防工作总结并于4月26日前报区。

各单位要及时上报每周免疫进展情况(见附件3)和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见附件4)。3月8日开始,每周二17:00前上报上周到本周一春防行动进度周报。原则上3月31日开始,每周三上报春防行动免疫效果监测周报表。

 

联系人:包建芬  朱建峰,联系电话:0519-883639986



附件2

休闲旅游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家乐)等经营性场所畜禽养殖防疫普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

场所名称

场所性质

(家庭农场、农家乐、其他(备注))

场所地址

(详细到村)

经度

纬度

负责人

联系方式

饲养

品种

饲养

数量

动物

来源

是否免疫

(若免疫请注明免疫病种)

包片

包场

兽医

兽医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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