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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常钟行审案处﹝2022﹞10号),决定撤销你公司监事徐子高的备案信息。因通过你公司住所已无法联系,无法送达上述文书,现依法将《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10常州市钟楼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理决定书.doc
常州市钟楼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