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街道各办局: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保障南大街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常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2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21〕67号)等文件,特制定《南大街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试行)》,现予印发执行。
南大街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12日
南大街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反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疑难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主要包括: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撤案的案件,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情节复杂、有重大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案件。具体包括: 1.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的; 2.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 3.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的; 4.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的; 5.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6.上级机关挂牌督办、交办的案件; 7.群众反应强烈、新闻媒介报道案件。 (四)其他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当成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由承办人员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由法制员审核,经分管领导确认,认为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报请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根据案件需要确定参加人员。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六条 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领导小组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领导小组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程序、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权责一致原则。集体讨论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二)办案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法制员发表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集体讨论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发表综合意见并组织表决; (六)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就以下内容发表意见并组织表决: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 (三)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处理建议是否恰当; (九)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十)需要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集体讨论时,应当全面客观准确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形成《讨论记录》,经参会人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十条 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原则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载入讨论记录,案件承办人员应执行集体决议。 第十一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必须经领导小组同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工作秘密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反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疑难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主要包括: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撤案的案件,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情节复杂、有重大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案件。具体包括:
1.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的;
2.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
3.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的;
4.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的;
5.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6.上级机关挂牌督办、交办的案件;
7.群众反应强烈、新闻媒介报道案件。
(四)其他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当成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由承办人员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由法制员审核,经分管领导确认,认为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报请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根据案件需要确定参加人员。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六条 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领导小组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领导小组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程序、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权责一致原则。集体讨论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二)办案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法制员发表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集体讨论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发表综合意见并组织表决;
(六)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就以下内容发表意见并组织表决: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
(三)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处理建议是否恰当;
(九)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十)需要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集体讨论时,应当全面客观准确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形成《讨论记录》,经参会人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十条 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原则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载入讨论记录,案件承办人员应执行集体决议。
第十一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必须经领导小组同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工作秘密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