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转来的张梅英不合格食品茄子的《检验报告》NO:(2021)YN-JD-S1018143,于当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本局2021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茄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1年1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名称为茄子,编号为NO:(2021)YN-JD-S1018143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单位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当事人2021年10月18日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购进10kg茄子用于销售,进货价为2元/kg,销售价为10元/kg。当日我局监管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上述茄子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检验,并于2021年1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名称为茄子,编号为NO:(2021)YN-JD-S1018143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对抽检提出异议,也未申请要求复检。至2021年11月5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以及对召回产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情况。
至2021年11月5日案发止,当事人2021年10月18日经营的上述茄子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张梅英承诺以后将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保证食品质量。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