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转来的张梅英不合格食品茄子的《检验报告》NO:(2021)YN-JD-S1018143,于当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NCP2132040429824036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NCP21320404298240367
样品名称
茄子
生产日期
2021年10月18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被抽样单位
清潭市场张梅英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11月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1年11月5日案发止,当事人2021年10月18日经营的上述茄子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100元。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2021年10月18日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购进10kg茄子用于销售,进货价为2元/kg,销售价为10元/kg。至2021年11月5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2021年10月18日购进的上述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00元。
原因排查
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使用农药。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元,罚款两千元,上缴国库;
2.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无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