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CZ2021SC1453),并于次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现将有关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NCP2132040029553195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NCP21320400295531959
样品名称
鳊鱼
生产日期
2021-10-26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钟楼区凌家塘市场小唐水产商行
被抽样
单位
钟楼区永红川华副食品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1年11月30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04.8元。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26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从“钟楼区凌家塘市场小唐水产商行”购进23kg鳊鱼用于销售,进货价为14元/kg,销售价为17.6元/kg。至2021年11月30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04.8元。
原因排查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使用农药。
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8日直接送达常钟市监免罚〔2022〕014号《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于处罚结论为: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可以免予处罚的条件。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
通报移送
2021年12月28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邹区分局。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