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 号)要求,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征相关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省政府文件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严格贯彻执行。
1. 适用范围。2022 年4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 减征对象。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3. 减征标准。严格按照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各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按现行标准的8%和72%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4. 征收部门。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80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1 号)要求,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跟踪做好服务,持续优化缴费流程。在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阶段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优惠政策后的应缴费金额。相关部门间要完善征缴信息互联互通渠道和定期统计报送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经济稳定增长。
三、及时开展政策宣传
各地要将助企纾困减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作为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做好对生产建设单位等市场主体的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开展业务指导,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