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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766/2022-00004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1-0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1〕352号)、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水传发〔2021〕80号)和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常水河长〔2021〕5号)的工作部署,针对2021年汛期我区部分河道行洪反映
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1〕352号)、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水传发〔2021〕80号)和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常水河长〔2021〕5号)的工作部署,针对2021年汛期我区部分河道行洪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守住防洪安全底线,在全区范围内对妨碍河道行洪的突出问题进行排查整治。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范围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有行洪任务的河道,其他河道由各地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开展。

二、排查整治目标

全面排查妨碍河道行洪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保障河道行洪通畅。2022年5月20日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2022年12月20日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三、排查整治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河湖“清四乱”等工作的要求,对以下10类问题进行排查整治。

1.是否有阻水建筑物?主要包括厂房、民房、码头、光伏电站、大棚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2.是否有阻水片林?主要包括阻碍河道行洪的成片林木、高秆作物等。

3.是否有第三方修建的交叉建筑物压缩河道行洪断面?主要包括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

4.是否有人类活动侵占原河道,缩窄了河道?主要包括修建围堤、生产堤等侵占河道,防洪堤、护岸工程建设束窄原河道,河道内开垦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等。

5.是否河道里修建公园等活动场所抬高河道地面高程?主要包括修建公园、湿地、亲水平台等活动场所时,抬高河道原地面高程的情况。

6.是否堤防多年不修整不维护?

7.是否没有统一治理河道,只治上游不治下游,只治城区不治郊区?

8.是否因为行政区划交界,河道出现都不管的“卡口”?

9.是否建立了河长制?主要包括是否按照中央要求,逐级、逐河段明确河长。

10.是否把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列入了河长制的工作目标?

四、工作安排

排查整治工作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分为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重点核查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2022年1月25日前)

邹区镇、各街道河长办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并将自查结果于1月21日前上报区河长办,区河长办组织复核,对于第1~5类问题,通过河湖管理督查APP逐项问题排查(具体要求见附件1),对于第6~10类问题,定性定量相结合。2022年1月25日前形成10类问题自查问题清单。

水利部将通过河湖管理督查APP推送卫星遥感疑似问题图斑,各地结合自查工作对疑似限斑进行核查,属于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的,纳入自查问题清单。

各地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同时,在集中整治阶段仍要重视问题排查,查漏补缺。

(二)集中整治(2022年12月15日前)

1提出“三个清单”(2022年2月15日前)。对照自查问题清单,邹区镇、各街道河长办和各相关部门逐项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镇(街道)级河长和镇(街道)级相关部门责任人。区河长办、区水利局审核汇总形成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见附件2,简称“三个清单”),于2022年2月16日前印发相关镇、街道。同时,各地将附件2和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区河长办。

2.开展清理整治(2022年12月15日前)。根据印发的“三个清单”,各地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及时组织对完成清理整治的问题进行验收。2022年5月10日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2022年12月15日前,基本完成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对于因情况复杂、整改难度大等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邹区镇、各街道河长办和各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河长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整改意见报水利部备案,水利部将建立台账跟踪督办。

(三)重点核查

按照省水利厅要求,厅属各管理处将围绕10类问题,对重点核查河道(河段)开展全面核查。各地要将核查反馈的问题及时纳入问题清单,并进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提请河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邹区镇、各街道河长办对排查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负总责,要在2022年2月20日前,就问题排查及整改措施向镇、街道人民政府或镇(街道)级河长做一次专题汇报,在排查整治中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镇(街道)级河长汇报,指导督促压实河长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深入排查问题。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细致开展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得瞒报漏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邹区镇、各街道河长办和各相关部门加强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区河长办、区水利局加强对排查 整治工作的指导, 开展抽查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地方整改。 水利局适时组织对重点河段开展抽查,对重大问题挂牌替办。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将排查整治工作作为河长制的重要任务,纳入河长制有关考核激励。对问题隐瞒不报、整改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要按程序严肃问责。

(五)做好信息报送。自2022年3月起,邹区镇、各街道河长办在每月20日前更新“三个清单”进展情况,将附件2和附件3报送区河长办。2022年5月15日、12月1日前,邹区镇、各街道河长办分别将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报告、总结报告及各类问题的典型案例,报送区河长办。

 

 

 

常州市钟楼区水利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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