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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切实做好春耕期间农膜回收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766/2022-00011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22-03-08 发布日期: 2022-03-3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做好农膜回收工作部署,抓住春耕农膜使用与回收关键期,对照标准,深入开展查漏补缺,确保高质量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切实做好春耕期间农膜回收工作的通知
 

高新园(邹区镇)农村工作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做好农膜回收工作部署,抓住春耕农膜使用与回收关键期,对照标准,深入开展查漏补缺,确保高质量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漏补缺,完善台账。1、完善工作档案。对照国家、省、市农膜回收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农膜回收工作档案,包括收发文件、数据调查、监督管理、残膜监测和试验示范等。2、完善农膜台账。对照《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农膜销售、使用、回收和再利用全过程台账。

二、对照标准,规范网点。对照有固定防渗场地、有统一标牌、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有废膜储有量和有规范台账的“五有”制度要求,核实与规范现有回收网点,进一步完善网点布设,切实提升网点辐射与回收能力。

三、及时清理,清洁环境。抓住春耕有利时机,组织集中全面清理沟边、渠边、路边、田边等堆放及散落的废旧农膜,清洁农业生产环境。3月上中旬至少要开展1次以上集中清理行动。

四、加强宣贯,营造氛围。各地要强化政策法规宣贯力度,重点开展“四不”宣传和“四要”工作。“四不”即“不可购买使用非标地膜、不可不及时回收废旧农膜、不可随意丢弃填埋与私自焚烧废旧农膜和不可流于形式建设回收网点”,要与每一个销售、使用及回收利用农膜的相关方签订《废旧农膜回收告知书》(见附件),当面告知应尽义务及违法罚则。“四要”即“要常态化开展农膜使用及回收监管、要常态化开展地膜残留监测、要建立完善的农膜全过程台账和要推进地膜减量替代技术试验示范”,多措并举加强宣贯引导,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请高新园(邹区镇)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创新探索工作方式,认真总结工作成效。

联系人:于雷 0519-88890423

 

附件:废旧农膜回收告知书

 

常州市钟楼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8日



附件

废旧农膜回收告知书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对农膜从生产、销售、使用到回收再利用的全过程提出了规范要求。现将销售、使用与回收等环节的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1、禁止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 13735-2017》的农用薄膜,农膜厚度不得低于0.01mm。

2、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农膜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供货人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台账至少保存两年。

3、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农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应当建立使用记录,如实记录农膜名称、使用时间、地点、对象、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4、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膜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销售农用薄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6、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告知人签字:                           被告知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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