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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3-11-27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聚焦燃气气瓶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以下简称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下简称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强化监管执法,“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充装单位内液化石油气开展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质量与标准监管科牵头,执法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市场综合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分局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分局组织落实,不再逐条列出)

2.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监管,对无证充装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充装单位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不符合国家标准气液两相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以及相关部门移交的充装站违规充装以上“问题瓶”和充装时掺混二甲醚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程序上报上级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执法稽查科、质量与标准监管科、市场综合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聚焦信用风险高、经营效益较差、前期信息化检查中问题较多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的存疑气瓶(将报废气瓶二维码取下重复使用的气瓶、档案信息与实际充装情况不符的气瓶、无档案充装的气瓶),纳入常州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黑名单,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建、商务等部门移送的50kg“气液双相”问题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案件线索,对其充装单位进行溯源,就充装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不属于我区管辖的,移送相应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属地政府公告,对于充装企业回收的状况不明、超期气瓶、异地气瓶要督促其依法依规送检验机构进行相关处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黑气”市场整治、打击非法经营燃气“黑窝点”、销售“黑气瓶”等专项行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执法稽查科、市场综合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质量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质监发〔2023〕67号),开展为期3个月的燃气调压器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清理不合格及假冒伪劣燃气调压器。各分局要认真开展燃气调压器生产和销售企业底数摸排,并组织辖区内生产销售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按生产、销售单位分类造表成册,及时报送摸排情况表和企业自查结果;重点加强燃气调压器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查燃气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燃气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燃气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等;开展网售燃气调压器专项监督工作,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燃气调压器执行标准情况、产品外观和展示情况、商品网页宣传情况等开展全面自查,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无执行标准、“三无”或出口压力可调节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调压器产品,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中压阀宣称可用于餐饮、家用,销售出口压力可调节的调压器宣称猛火、中压、可调节等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落实落细属地监管职责,对燃气调压器生产单位和有批发业务的销售单位实施质量安全包保责任制度,建立包保责任清单和监管任务清单,对燃气调压器零售单位实施网格化管理,将监管责任建档锁定明确到人。并于9月底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成效,10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质量与标准监管科牵头,执法稽查科、市场综合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对辖区内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再次组织全面摸排,逐一登记并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见附件4、附件5),明确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名单,待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建成后,全部录入信息平台。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等企业,强化重点监管。(质量与标准监管科牵头,检验检测认证与计量科、市场综合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配合省局、市局开展燃气器具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流通领域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开展一定批次区级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案件线索及时组织立案调查,或通过案件办理方式对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与标准监管科牵头,执法稽查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检查。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资质和质控能力、原料进厂把关、产品技术标准(生产工艺、CCC认证)、产品出厂检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落实情况;销售单位以农村地区及城乡城乡结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是否销售假冒(伪造或冒用他人商标、品牌、3C标志及证书编号)伪劣、“三无”产品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尤其对无需通过质量检验检测便能判定生产销售未经CCC认证、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标识不规范(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执行废止标准、“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依法调查处理。要压实本地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本地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质量与标准监管科牵头,检验检测认证与计量科、执法稽查科、市场综合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住建、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和居民用户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且有明确案件线索的,要对其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溯源治理,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销售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不属于我区管辖的,移送相应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与标准监管科牵头,检验检测认证与计量科、执法稽查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加强燃气压力管道检验环节监管。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住建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尤其是做好新安装燃气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用气单位围墙内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对燃气压力管道与调压箱连接部分等部位进行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改。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局进行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市场综合监管科、执法稽查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执法稽查科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质量与标准监管科、检验检测认证与计量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配合住建、应急、公安部门对液化石油气销售企业销售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和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以及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闪点低于60度)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给未出具合法用途说明的餐饮企业或个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依职及时调查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充装、销售“黑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震慑效应。对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执法稽查科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质量与标准监管科、市场综合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对落实以上责任制度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切实加强原辅材料、生产过程、出厂检验、进货查验等关键环节控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量与标准监管科牵头,检验检测认证与计量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行为监管,重点整治继续收取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深化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一是高质量落实阳光充装。督促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对比《阳光充装高清摄像头配置要求》,及信息化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做好自查自纠,及时优化信息网络运行条件,落实摄像头配置要求,严禁擅自关闭、遮挡视频监控或销毁录像储存卡等行为;二是配合市局高效率推动数智监管转型。依托现有的气瓶质量追溯系统,结合基层气瓶充装站监管提出平台系统优化的合理化建议。三是高水平落实充装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充装单位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充装前后检查,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追溯系统。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报废台账,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将报废气瓶送检验机构去功能化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二维码取下重复使用。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报废气瓶信息录入追溯系统予以注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

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严格按总局、省局的要求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质量与标准监管科牵头,检验检测认证与计量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加强气瓶充装监督检查。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继续在年度检查计划中将充装站点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对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通过通报、重罚、停产整顿等强力措施严格规范充装站点的充装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执法稽查科、市场综合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燃气器具产品监督抽查机制。将燃气器具产品列入重点监管目录,配合省局、市局做好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监督抽查,争取将网络平台、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质量问题多发的燃气器具销售单位纳入上级监督抽查名录,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质量与标准监管科牵头,检验检测认证与计量科、执法稽查科、市场综合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市场监管政务新媒体等载体,加强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综合科牵头,执法稽查科、市场综合监管科、质量与标准监管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检验检测认证与计量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文件要求,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钟楼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实施方案。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至2025年12月)

在前期工作取得成效后,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法规标准和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建立起钟楼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市场监管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区局工作专班,见附件1),在局安委办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局相关科室,指导各分局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区局相关业务科室要积极配合住建、商务、应急、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各分局要认真抓好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向区局工作专班进行汇报,必要时向属地党委、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压实责任措施

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安委会印发的《江苏省燃气安全整治十大专项行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及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市局印发的《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

(三)加强督查检查

区局将按照上级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结合专项工作方案,围绕摸清底数、查清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执法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适时开展督查检查,确保通过专项整治,取得实质的工作成效。

各分局需自2023年9月起每月16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2)、《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件3)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20日前报送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