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及2022年10月28日修改内容(省政府(苏政发〔2022〕92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好作业补助政策效应,高质量完成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起草背景
为了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财政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进行奖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对省级财政扶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进行整合,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秸秆机械化还田包括麦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稻秸秆机械化还田,采取种植户自愿申报的实施方式。省级财政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作业标准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凡秸秆未按照作业标准全量机械化还田的一律不享受作业补助。
补助标准:省财政下达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亩10元标准进行补助。
三、操作流程
补助操作程序:镇级宣传告知—补助对象自行申报—村级补助确认—村级公示—区第三方核查—区级抽查—区级公示—资金支付。
(一)宣传告知。镇级负责向村及种植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机手等发放《2023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进行宣传告知。
(二)补助确认。还田作业结束后,补助到实际种植户的还田面积及补助资金由村填报《2023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申报确认表》进行确认,于夏季6月30日和秋季11月20日前上报到镇相关部门;镇级填写《2023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申报公示表》,并组织在村内公示7天,抽查审核无误后填写《2023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兑付汇总表》,于夏季7月15日和秋季11月30日前上报到区农业农村局,并同时上报电子表格。
(三)第三方核查。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秸秆还田工作核查,重点核查补助面积的真实性以及作业质量是否满足下茬作物种植要求等,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30%,核查面覆盖所有实施村,并于夏季8月15日和秋季12月31日前提交《钟楼区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核查报告》。
(四)区级抽查。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第三方核查结果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在区政务平台将确认兑付的补助对象、补助面积、补助金额等内容进行网上公示。
(五)资金兑付。经核查、抽查、公示无误后,由镇财政分局在9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分别将夏、秋两季秸秆还田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补助对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全区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确保全区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圆满完成,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邹区镇、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镇级也要成立相应的实施工作机构。
(二)严格规范程序。全区补助办法总体上由村(居)登记、公示、确认,镇审核,第三方核查,区级抽查后直接补助到补助对象。从风险控制出发,2023年相关操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作适当调整。“村级确认统计”操作环节增加内容:还田作业后,由村委会对作业面积进行统计确认。作业面积必须以地力保护、承包合同、确权登记或其他具有权威性确定的面积为准,全区范围内统一标准。20亩以上作业面积的实际种植户在申报时附相关证明材料。有临时土地转让的,以双方协议确定受益方。经办作业补助填报的村组人员,采取“回避制”,其申报自己家庭作业补助面积须单列清册。
(三)严肃工作纪律。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做到“七个严禁”:严禁没有实施还田的单位或个人列为申报主体和补助对象;严禁将资金拨付到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以及其他非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套取补助;严禁现金兑付;严禁镇村以任何理由从补助对象收回补助资金,进行所谓的“二次分配”;严禁集体或个人代领、转付或用补助资金抵扣相关款项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