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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钟市监罚送告〔2023〕Y1113号
金家国:
本局于2023年11月2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钟市监处罚〔2023〕00251号),内容是:
当事人金家国于2022年7月1日与钟楼区永红大樾庭院火锅店签订《商铺生意转让合同》,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钟楼区永红街道陈渡路208号从事火锅制售经营活动,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分别于2023年7月12日、2023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因当事人未接收信件均已被退回。2023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又对当事人签订《商铺生意转让合同》的经营地址现场检查,现场也未见当事人在此地经营且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2023年8月15日我局通过钟楼区政府网站又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至公告期满,当事人也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我局收集了当事人签订的《商铺生意转让合同》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2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复印件3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1份等证据,查清了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日与钟楼区永红大樾庭院火锅店签订《商铺生意转让合同》,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钟楼区永红街道陈渡路208号从事餐饮服务,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0日在当事人食品加工场所发现有14袋标签标注“品名:牛油火锅油(微辣) 配料……贮存条件:密封保存于阴凉干燥处,开袋后应冷藏 净含量:500g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2020年06月30日 制造商:四川省成都红灯笼食品有限公司……”的火锅底料;2袋标签标注“品名:牛油火锅油(微辣) 配料……贮存条件:密封保存于阴凉干燥处,开袋后应冷藏 净含量:500g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2021年01月16日 制造商:四川省成都红灯笼食品有限公司……”的火锅底料;14袋标签标注“品名:牛油火锅底料 配料……贮存条件:密封保存于阴凉干燥处,开袋后应冷藏 净含量:300g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2021年01月12日 制造商:四川省成都红灯笼食品有限公司……”的火锅底料;7袋标注有“品名:菌汤膏(复合调味料) ……生产日期:2021年09月10日 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四川诺高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底料;1袋已拆封的标注有“品名:辣椒面……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见袋身打码处(2021/06/17/Q)……”的调料;1袋已拆封的标注有“产品名称:香辣蘸料……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见打码处(2021/09/19)……”的调料。至2023年7月10日止,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签订的《商铺生意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2份;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涉案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情况。
4.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退回送达的《询问通知书》2份;执法人员通过钟楼区政府网站又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网页截图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和当事人在实际地址经营情况。
5. 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我局2023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常钟市监罚听告〔2023〕0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邮件查询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已签收了该邮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既不存在从轻也不存在从重情形,给予当事人一般幅度内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常州市区江苏银行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执法机关代码:1424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钟市监处罚〔2023〕0025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段秀玉、付大勇 联系电话:86960743;
联系地址:永红街道颐和家园西首205室。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