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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001258/2022-00634
组配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产生日期: 2022-10-12 转载时间: 2022-10-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林业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缓缴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缓缴收费项目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林业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缓缴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收费项目 根据《公告》规定,缓缴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9个执收部门(单位),具体项目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通信管理部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自然资源部门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征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水利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征管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农业农村部门的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林业和草原部门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二、缓缴时限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我省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上述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在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不得以缴费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前置条件。

(三)自2022年10月1日以来,企业、个体工商户已缴纳费用的,由执收部门(单位)退还已缴费用,并告知缴费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个季度后再行缴纳。

三、有关要求 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好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政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率先从严执行省本级收费缓缴政策,压实各执收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地从严从快落实。部分涉及执收主体、收费方式较为复杂的项目,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征管实际,明确具体操作细则,确保缓缴政策落地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了解,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企业、个体工商户对政策效应的反馈,对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积极回应、快速处置,切实提高政策便利度,让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具体操作细则,抄送省财政厅、发改委,并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本行业缓缴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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