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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钟楼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在2023年8月3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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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发改局
2023年7月3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原则上不直接投向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区发改部门是区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当年实施清单编制及立项审批、组织实施、后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各项目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督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建设等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度,向区发改局提出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以下简称储备计划)的申请,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资规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经论证通过后列入储备计划。
储备计划每半年度进行申报和调整。对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参照《钟楼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细则》,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手续的报批,区财政应当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八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及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储备计划及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年度政府投资。
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区发改局报送拟纳入下一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储备计划中选取,且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定投资概算。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资规分局根据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论证,统筹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项目及项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于当年七月底前,向区发改局提出调整申请。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年度计划调整的初步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或者报告。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区发改局按照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的申报文件、项目建议书等。
区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区发改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可委托投资评审等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评审和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投资估算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有关规定取得资规分局等部门的许可,并明确建设资金来源构成和筹措方案,在充分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落实主要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区发改局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的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证明、用地意见等。
区财政局组织开展投资估算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或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漏项设计。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的申报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区发改局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予以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对部分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建、扩建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视情况合并编报和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均应符合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应当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改局报告,区发改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发改局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应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 区发改局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依法出具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项目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建成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并做好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具体工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审核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有关规定移交固定资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等情况,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审查。区发改局牵头组织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安全生产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责任,按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后评价制度,区发改局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8日发布的《常州市钟楼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钟政发〔201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