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案情简介:2023年06月02日,钟楼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工厂进行举报核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对新入职员工邬某某、和某某进行了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但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法条链接: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常州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殷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案情简介:2023年 6月12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邹区镇的常州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殷某进行电焊作业,经查询其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条链接: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常州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案情简介:2023年 06月 25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指派执法人员李世光、韩飞根据举报线索对常州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区二楼东侧疏散内走道尽头的房间作为厨房间使用,厨房间内有规格为15公斤和 50公斤的两瓶液化气钢瓶作为燃气灶的气源。厨房间东侧开设有推拉窗可通风换气,厨房间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液化气瓶与燃气罩具的间距小于 0.5米。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建筑通用防火规范》(55037-2023)第 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第 4.3.11条和第 12.0.4(2)(4)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该公司虽未使用丙炔,但未规范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仍构成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常州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厨房间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4.常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案
案情简介:2023年 6月2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闸街道的常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加工间现场储存 13袋 25公斤装和 50袋 2公斤装淀粉用于生产加工,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判定加工间属于较大风险场所。该公司已将加工间辨识为较大风险场所,但未在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进行申报,此行为已构成拒不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常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