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常州市金龙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5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执法计划对常州市金龙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混合配料间(稀释剂和粘合剂混合)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源插头被拔出,处于未通电状态,无法正常工作。经现场询问获知是公司人为主动拔除该设备、设施的电源插头。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当日公司复合车间正在进行检修,公司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不熟悉,在检修中拔除电源插头。经现场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设置在混合配料间,混合配料间内存放有稀释剂、粘合剂、聚氨酯胶水、丙酮、醋酸甲酯等危险品,会散发可燃蒸汽。综上所述,公司的行为构成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常州金多纸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安全风险档案、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案例简介:2023年10月11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位于钟楼区邹区镇鹤溪村的常州金多纸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度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已制定,但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安全风险档案,另发现该公司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条链接:1.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给予行政处罚。3.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依据《钟楼区涉企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第一版)》,不予处罚。
案例三:常州绿佳塑业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2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与高新技术产业园(邹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常州绿佳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常州绿佳塑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制品、模具、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销售等,生产过程中使用离心式风机。检查当日该单位生产车间西侧危废仓库旁一台离心式风机正在运行,但皮带轮缺少安全防护罩壳。该公司涉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常州正华金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7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正华金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照明灯具及配件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涉及到焊接作业。检查当日厂区内有1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作业人员为员工郭军委,经国家应急管理部系统查询发现其未持证,该公司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该公司未持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