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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Q:信托制到底是事事由业主决定?还是由物业公司决定?业主仅存在知情权?
A:如果“业主”只有一个人,则“事事由业主决定”是合理的,也是可以实现的。但如果“业主”是1000个人,则“事事由业主决定”在法律上就是“事事由业主大会采用‘多数决’行使决定”。这就不合理甚至几乎无法做到了。
为此,业主共同事务,无论如何得委托一个“人”(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被业主大会授权后代为执行。受托人被授权越少,业主大会就会经常要召开和决策未授权的事项,但受托人滥权的机会就越少;受托人被授权越多,业主大会就不必经常召开和决策,但受托人滥权的机会就更多。
在这种两难的状况下,信托制物业给了我们一个出路:给受托人必要的最大授权,同时任何业主都可以对它进行监督。而我们国家通用的包干制,则是给受托人必要且最大的授权,但业主监督权利几乎为零。这就造成了受托人(物业公司)可以为所欲为的制度后果。而信托制物业服务,就是根据《信托法》规定的每个业主都有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权,还有单个业主就能代表业主大会诉讼物业公司的权利,这些权利设计和安排,就可以最大的发挥小区众多业主中任何一个业主偶发的、公益的、甚至是对物业公司非善意的监督行动,解决了只有业委会才能监督物业公司的制度弊端,加上问题严重时任何业主都可以去法院要求撤销物业公司的不当决定的法律规定,就从机制上制约了物业公司谋私的可能,实现了物业公司“不能、不敢、不想”侵占业主权益的制度结果。
所以,没有知情权,其他权利都是空的。在什么都无法知道的情况下,怎么能制约对方呢?而只有保障了每个业主的知情权,才能让业主们的其他权利(包括查询权、建议权、质询权甚至通过诉讼的纠错权)得以方便、自由的行使。
简单地说,受托人(物业公司)通过业主大会授权而不是事事业主同意或按照合同实现约定的细则管理小区,而是在以业主利益最大化这个大原则下,阳光透明的设计管理目标、管理方案、管理服务标准并组织执行。这种机制的合同,往往是一些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的指令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例如必须采用市场同行的阳光透明方式进行采购,不得使用纸币等),在这些为业主利益最大化而设计的大原则下,具体事务的处理物业公司有自由裁夺权,但必须全部透明。
6.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导入的契机是什么?
A:所有小区都适合导入,但能否导入成功需要契机。在具体实践中,在小区所在街道和社区支持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适合导入:三供一业的小区;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因为不公开透明导致的物业矛盾冲突多的小区;小区业委会、物管会或物业公司内心认可“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是一种对多方都有利的制度愿意主动做信托制的小区;政府补贴即将到期安置房小区;新楼盘;小区所有收入不能覆盖维护成本的小区等。
7.Q:小区如果要做信托制,该怎么导入?
A:业委会、社区或社会组织在初步研判小区具备导入基本条件后,在社区党委领导下组建“信托制”工作小组,针对小区关键人物即小区党支部书记、业委会、业主骨干、微网格长、物业经理宣讲“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宣讲达成导入信托制共识;其次,通过摆点、宣传页、展板、海报、面对面讲解向更多居民宣传,如部分业主还存在疑问,以座谈会等形式面对面答疑,争取更多人的支持;同时,邀请专家指导物业公司及小区党支部、业委会及愿意参与的业主共同讨论开放式预算,解读和磋商信托制物业服务合同。完成前面工作且小区大多业主对导入信托制达成共识后,业委会可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和开放式预算的结果做共同表决。此外,在确定做信托后,物业公司可在银行开设业主大会双密码账户,并在市“阳光物业”平台开通信托制相应模块。表决通过后进行公示、签订合同、物业公司入场宣誓,并分别对业委会、业主及物业公司开展后置营造培训。
8.Q:原来业主签的合同怎么改为“信托制”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重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A:需要。如已有物业服务合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四)款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表决,合同无效。但不管前合同是否表决,与物业重新签订合同都需要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