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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车用气瓶使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11-01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安全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车用气瓶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管理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车用气瓶使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燃料种类登记。出租汽车在公安机关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燃料种类应当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燃料种类登记后不可变更。出租汽车不得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得改动燃料管路和燃料种类。对擅自加装车用气瓶等燃料箱、使用的燃料与《机动车登记证书》燃料种类不一致的出租汽车,车辆年审时不予通过。

二、加强车用气瓶管理。出租汽车车用气瓶实行车籍地属地管理。《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未登记“天然气”的出租汽车禁止加装车用气瓶;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为燃料种类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不一致的出租汽车加装车用气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燃料种类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不一致的车用气瓶不予安装监督检验;燃料种类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不一致的车用气瓶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三、强化车用气瓶充装管理。各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车用气瓶进行充装,不得为《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未登记“天然气”的出租汽车加气,不得为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出租汽车加气,不得为车用气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加气。出租汽车加气卡“一车一卡”,不得混用。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出租汽车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按规定组织对本公司出租汽车车用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开展定期自行检查,依法建立并全面梳理本公司出租汽车车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对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或者存在虚假材料的车用气瓶应当立即整改,防范各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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