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女儿还要赡养他 |
发布日期: 2024-07-04 来源:司法局 浏览次数: |
案情简介 “我以前是有低保的,但是后来因为政策变化被取消了,现在我又过了退休年纪没有经济来源,生病了没有劳动能力,每月还需支出看病医疗费,连日常生活都保证不了。我也知道自己没有抚养过我女儿,没什么感情,本来也不想再打扰她,但实在是没办法了,只能问她要赡养费。” 钱某叹着气说着自己来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的原因。 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该案十分重视,在审核钱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立刻为钱某办理了申请手续,并将该案委派给了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邵小鹰律师。承办律师向钱某了解到,其之前曾有过一段婚姻,与前妻于2000年离婚,双方婚内育有一女,离婚后女儿由前妻抚养,现已成年。但钱某认为双方多年不联系,感情基础薄弱,也不想给孩子增加负担,便很少与女儿联系,也从未要求其赡养,只是现在自己实在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了,才不得不走到这一步。 经梳理案件后,承办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一方面在于合理把握父女亲情与走法律程序的界限,一方面在于时间紧迫,若正常走完整个诉讼流程,将大大延长钱某的维权时间,与其初衷相违背。多番思量后,承办律师决定先与钱某女儿电话沟通,第一次沟通并不顺利,钱某女儿不理解亲生父亲好好的为何要将其告上法庭,自己经济并不富裕,生活压力也大,不愿意支付钱某赡养费。承办律师耐心向其解释政策风险及现行法律规定,告知其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后,钱某女儿理解了其父亲的难处,同意配合调解。 确认好双方有调解基础,承办律师即前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由于本案时间上紧迫,通过跟法院立案庭积极沟通,确定本案走诉前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钱某表示考虑到女儿自2016年起一直失业在家,没有收入来源,全家都靠丈夫一个人工作,经济并不宽裕,故钱某确认向法院请求每月400元的赡养费。在案件结束以后,连连向承办律师以及法官道谢,感谢他们的辛苦付出,帮助其挽回了亲情,也保障了其老年生活。 法律解读 “我”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吗? 由于你已承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父亲没履行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老人吗? 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履行赡养义务只需给付老人基本生活费就行了吗? 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除了在经济生活上赡养老人,更要在精神慰藉上照料老人。”——承办律师邵小鹰 以案说法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无分配财产、共同生活等前置条件。赡养义务不因性别、财产分配的多少、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发生改变,成年子女不得以父母未分配财产、分配财产不均、未共同生活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均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父母和子女双方都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双方宜互相体谅、多加沟通,感念亲情,及时化解家庭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