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同意私自拖车造成损失 赔! |
发布日期: 2024-05-22 来源:司法局 浏览次数: |
基本案情 张某某从外地公司转承租了价值30万元的重型厢式货车,雇佣司机何某从事道路运输。2022年3月,常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张某某运输货物。货到目的地时,收货方发现货物有损坏,遂联系常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将受损的部分货物退回。常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要求张某某将货物立即退回,但因车上还有其他托运人的货物要运,故王某的要求被拒绝。王某遂找到运货司机何某,要求司机按自己的指引将车辆开回出发地,依然被拒。王某于是趁何某休息之时将货车连带车内货物一并拖走放置在常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附近的停车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备拖车情况。2022年3月29日,发货方大致确定了货物损失为4万元。其后张某某多次派何某到停车场提车,均被王某以与张某某就货物损失赔偿事宜未解决、何某没有张某某的书面委托或张某某不是车辆所有人等为由拒绝。张某某为能拿到车子,在疫情封城期间辗转联系车主、转出租单位等向王某出具了盖章文件证明自己有权提车,却仍被王某拒绝。双方为此多次报警亦未解决纠纷。数月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车辆并承担车辆被扣期间的营运损失。诉讼期间张某某要求先行归还车辆以减少损失仍被被告拒绝。在审理中,张某某发现因被告保管不当,车辆已无法开动,需维修后才能开走,遂增加关于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涉案车辆的承租人,享有对涉案车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被告因与原告就涉案车辆的运输事务发生纠纷,私自将涉案车辆拖走停放在他处,对于本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之后,被告虽把停放地址告知原告,但是原告及其驾驶员先后三次到场取车时,被告故意设置障碍,即要求原告提供车辆手续、身份关系证明等,而事实上在纠纷发生之初,被告与原告方人员均接触过,对涉案车辆当时由原告掌控是明知的,被告对于取车未果负有责任,对于私自拖车后产生的相关损失均应由被告承担。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车辆并承担原告停运损失及车辆修理费。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些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衍生的下游行业中的运输业也是蓬勃发展,但因运输行业普遍存在货物类型多变、车况路况复杂、装配装载失序、人车流动频繁的情况,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或合同纠纷也较多。类似纠纷的解决路径一般为提起民事诉讼或自行协商。民事诉讼为公力救济的方法,公力救济方法好处在于合法,不易形成新的纷争,不影响双方的其他正常经营行为的进行。自行协商为自力救济的方法,具体协商的方法有不涉及扣留财物的口头或书面协商,也有以扣留财物、人身相胁手段进行的协商,自行协商中后一种协商往往会引发新的纠纷,处置不当甚至会引发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虽然为避免涉嫌刑事犯罪而在拖车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其后在明知货物损失大约为4万元后仍以扣留价值30万的货车长达1年半的方式要求原告处理运输合同中的损失的方式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在扣车期间对车辆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本身损坏,由此被告的不当维权行为造成原告的全部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熙熙攘攘,来来往往,世人为利无可厚非,但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也是有尺度的,需依法而行,超出尺度的不当行为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