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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钟市监文告〔2024〕Z0123号
常州市凯燕物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月4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你公司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常钟市监罚听告〔2024〕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0年12月14日,我局接到12345平台投诉,反映你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情况,2020年12月25日,我局再次接到群众上门举报材料一份,称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政府规定收取电费的情况,要求查处。经核查,你公司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0年12月25日决定立案。
经查,按照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7〕10号)的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属于政府定价。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3日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1分”。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5月24日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9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15分”。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3月5日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8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6月24日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规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制定转供电电费水平,自2月1日至12月31日,按应收转供电电费水平的95%结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28日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051分”。
现查明,你公司自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未按规定下调电价,在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凯旋商务广场2号楼1楼物业办公室以0.89元/度、1元/度、1.1元/度的价格向凯旋商务广场业主收取电费,因你公司拒不配合调查,你公司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1月26日检查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常钟市监〔2020〕NDJ003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常钟市监提通字〔2020〕Z122901)、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常钟市监提通字〔2021〕Z0204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常钟市监提通字〔2022〕Z0309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常钟市监限提〔2023〕Z0302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常钟市监限提〔2023〕Z041001号)6份,证明我局多次要求你公司提供“转供电”收费相关材料的情况;
3、询问通知书(常钟市监询通〔2021〕Z112601号)、询问通知书(常钟市监询通〔2022〕Z030901号)、询问通知书(常钟市监询通〔2023〕Z030201号)3份,证明我局要求你公司接受询问调查的情况;
4、2022年5月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清提供的“凯旋商务广场用电收据电费专用发票”部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盖章);
5、2023年5月26日,你公司委派的原会计提供的营业售电月报表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未签字盖章);
6、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业主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调取电费缴纳记录计22份,证明你公司“转供电”收费情况;
7、国网常州供电公司邹区供电所提供的常州凯燕物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间缴纳电费的发票机打件及核查联(部分),证明你公司缴纳电费情况;
8、常州市钟楼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保险权益记录单1份,证明刘笛(身份证号:3204**********0940)在你公司单位参加保险情况;
9、询问通知书(常钟市监询通〔2023〕Z120601号)1份,证明我局要求你公司收取电费的经办人员刘笛接受询问调查的情况;
10、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证明物业收费办公室为你公司所有;
11、执法人员调取的转供电降价的相关文件,证明国家对于“转供电”降价的政策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因疫情影响,你公司存在经营困难,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拟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6万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邹区分局领取常钟市监罚听告〔2024〕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昊、刘刚 联系电话:0519-85189370
联系地址:钟楼区邹区镇为民服务中心204室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