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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2-02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李飞:

本局2024年1月26日作出常钟市监罚听告〔2024〕014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常钟市监罚听告〔2024〕0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联系人:陈留留、蒋卫明

联系电话:0519-85186370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1号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附件: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常钟市监罚听告〔2024〕014号

李飞: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限制从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于2019年1月,向在本市钟楼区邹区镇凌家塘市场荤食区45号经营常州市凌家塘顾龙冷冻食品经营部的韩君英销售标示“APEDA111”的冷冻牛肉共计40箱(共重约1000千克),得款共计人民币36400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认定,上述冻肉外包装显示为冷冻无骨水牛肉,印度为口蹄疫疫区,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且不符合法定检验检疫要求。

2020年6月3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你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禁止你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钟检行公建〔2023〕74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404刑初20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违法行为。

不具有自由裁量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处罚如下: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留留、蒋卫明  联系电话:0519-85186370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1号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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