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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钟市监罚送告〔2024〕Z0308号
常州市凯燕物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钟市监处罚〔2024〕00027号),内容是:
2020年12月14日,我局接到12345平台投诉,反映辖区内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情况,2020年12月25日,我局再次接到群众上门举报材料一份,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政府规定收取电费的情况,要求查处。经核查,当事人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0年12月25日决定立案。
经查,按照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7〕10号)的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属于政府定价。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3日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1分”。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5月24日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9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15分”。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3月5日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8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6月24日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规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制定转供电电费水平,自2月1日至12月31日,按应收转供电电费水平的95%结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28日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051分”。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未按规定下调电价,在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凯旋商务广场2号楼1楼物业办公室以0.89元/度、1元/度、1.1元/度的价格向凯旋商务广场业主收取电费,因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1月26日检查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常钟市监〔2020〕NDJ003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常钟市监提通字〔2020〕Z122901)、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常钟市监提通字〔2021〕Z0204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常钟市监提通字〔2022〕Z0309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常钟市监限提[2023]Z0302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常钟市监限提[2023]Z041001号)6份,证明我局多次要求当事人提供“转供电”收费相关材料的情况;
3、询问通知书(常钟市监询通[2021]Z112601号)、询问通知书(常钟市监询通[2022]Z030901号)、询问通知书(常钟市监询通[2023]Z030201号)3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情况;
4、2022年5月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志清提供的“凯旋商务广场用电收据电费专用发票”部分(当事人未签字盖章);
5、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委派的原会计提供的营业售电月报表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当事人未签字盖章);
6、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业主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调取电费缴纳记录计22份,证明当事人“转供电”收费情况;
7、国网常州供电公司邹区供电所提供的常州凯燕物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间缴纳电费的发票机打件及核查联(部分),证明当事人缴纳电费情况;
8、常州市钟楼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保险权益记录单1份,证明刘笛在当事人单位参加保险情况;
9、询问通知书(常钟市监询通[2023]Z120601号)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收取电费的经办人员刘笛接受询问调查的情况;
10、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证明物业收费办公室为当事人所有;
11、执法人员调取的转供电降价的相关文件,证明国家对于“转供电”降价的政策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常钟市监罚听告〔2024〕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住所无人员,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当日再次邮寄送达(ENS1212256599602),邮政信息查询显示1月19日由家人(店里)代签收。1月23日,我局在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依法公告送达(https://www.zhonglou.gov.cn/html/czzl/2024/DNDQPIKN_0123/347999.html),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因疫情影响,当事人存在经营困难,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6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江苏银行常州市区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执法机关代码:1424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钟市监处罚〔2024〕0002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昊、刘刚 联系电话:0519-85189370
联系地址:钟楼区邹区镇为民服务中心204室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