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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钟市监罚送告〔2024〕Y090601号
王丽丽:
本局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对你作出常钟市监罚听告〔2024〕0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常钟市监罚听告〔2024〕0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常钟市监罚听告〔2024〕0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联系人:付大勇、周杰 联系电话:0519-86960742
联系地址: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红分局(颐和家园南门西首)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
行政处罚告知书
常钟市监罚听告〔2024〕081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4年5月29日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处罚如下: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