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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常钟转补安置〔2024〕2号
(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常钟拟转告〔2024〕3号开展的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转用土地范围
本次拟转用土地2024-钟18地块位于邹区镇新屋村范围内。拟转用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转用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拟转用土地现状
根据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转用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被转用村组
被转用面积
小计
农用地
其中:耕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1
邹区镇新屋村胡东组农民集体(集体)
0.0977
0
2
邹区镇新屋村胡西组农民集体(集体)
0.5611
0.5601
3
邹区镇新屋村胡中组农民集体(集体)
0.1572
4
邹区镇新屋村王家坝组农民集体(集体)
0.3672
合计
1.1832
1.1822
三、 拟转用土地目的
本次转用土地目的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规〔2023〕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钟楼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onglou.gov.cn)和拟转用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
2、对本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2024年10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清风路5号(联系人:蔡君;电话:0519-8360967;邮编:213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钟楼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清风路5号(联系人:蔡君;电话:0519-836096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转用土地位置示意图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拟转用土地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