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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钟市监罚送告〔2024〕Y111102号
张玉贵:
本局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对你作出常钟市监处罚〔2024〕0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常钟市监处罚〔2024〕0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常钟市监处罚〔2024〕0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人:付大勇、周杰 联系电话:0519-86960742
联系地址: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红分局(颐和家园南门西首)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钟市监处罚〔2024〕00343号
当事人:张玉贵
身份证号码:34262319********66
本局于2024年8月2日接到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武市监移函字[2024]073104号违法线索移送函,张玉贵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本局当日对其立案调查,调查收集了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查清了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8日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武市监移函字[2024]073104号),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0412刑初1604号,证明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情况。
本局于2024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常钟市监罚听告〔2024〕0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住所无人员,无法直接送达,本局于当日再次邮寄送达(XA36702835232),邮政信息查询显示2024年9月22日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2024年9月25日,本局在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依法公告送达(https://www.zhonglou.gov.cn/html/czzl/2024/DNDQPIKN_0925/365863.html),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