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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先生向南大街消协反映:其参加了常州某公司组织的“看房团”,去外地参观时看中了山东烟台某区的在建海景房,在销售人员大力推荐下,支付了3万元定金预定了一套房子。回常后因家人不同意购买,遂向常州某公司要求退款,谁知遭到了拒绝。
消协工作人员在与唐先生沟通时发现,其在付款时一未索要付款凭证,二未签订购房合同,只能出示银行转账记录;联系组织“看房团”的公司进行调解,据负责人称,该公司只收取每人200元的出行费用,其负责组织目标客户前往海景房所在地参观,成功交易后再从海景房销售方那里收取提成奖励。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唐先生是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向海景房销售方付款的,理应向海景房销售方进行要求退款,因此拒绝了唐先生的退款要求。最终工作人员要求组织“看房团”的公司联系海景房销售方,为唐先生补开付款发票,并将了解到的情况跟唐先生做了详细说明,建议其向海景房销售方所在地相关部门投诉,或考虑司法途径维权。
南大街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交通日益便利,消费者有条件异地购买“度假房”的情况已较为常见。消费者在支付欠款前,需全面考虑谨慎决定,多了解购房地的政策和居住实际情况,由家庭成员共同讨论后再下决定,切勿听信销售人员“甜言蜜语”而“激情消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支付钱款时,务必要索要发票收据,仔细审查购买合同,认清合约方身份,对“订金和定金”之类的文字游戏一定要擦亮双眼,谨防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