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智能问答
  • 今日钟楼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走进钟楼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数据发布
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钟楼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24-00241
组配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办发〔2024〕13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2024-07-1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现将《常州市钟楼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予以公布,2022年6月2日公布的《常州市钟楼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2版)》(钟政办发〔2022〕11号)同时废止。请各板块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常州市钟楼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钟楼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钟政办发〔2024〕13号
 

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现将《常州市钟楼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予以公布,2022年6月2日公布的《常州市钟楼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2版)》(钟政办发〔2022〕11号)同时废止。请各板块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常州市钟楼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钟楼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办理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办理事项主管部门

实施

层级

备注

1

思想品德鉴定

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市、

县级

2

无犯罪记录证明

3

收入证明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2019年修改)

民政部门

县级、乡级

4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市、

县级

5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变更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民政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市、

县级

6

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

市、

县级

7

经营场所证明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市、

县级

8

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9

章程和规章制度

10

出国(境)定居

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24号)第六章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

市、

县级、

乡级

11

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收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12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1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集体合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苏人社办〔2019〕15号)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

市、

县级

14

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15

营业执照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市、

县级

16

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道路客运站

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

17

营业执照

18

负责人身份证明

19

经办人身份证明

20

客运站验收合格证明

21

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个人学历证明

兽药经营

许可(生物

制品类)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

委托县级实施

22

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书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

(非生物

制品类)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市、县

23

经营人员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

2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

25

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

2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新领、变更、校验、

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县级

28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放射诊疗

许可证

(新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市、

县级

29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县级

30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

(不储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

市、

县级

31

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3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33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书面承诺

34

死亡证明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市、

县级

35

结婚证

产前检查费

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市、

县级

36

失业登记证

37

生育服务证

38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或异地居住认定材料或异地工作证明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75号)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市、

县级、

乡级

39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二条

税务机关

市、

县级

40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41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四条

税务机关

市、

县级

42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4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税务机关

市、

县级

44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九条

税务机关

市、

县级

45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九条

税务机关

市、

县级

46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税务机关

市、

县级

47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六条第三项

税务机关

市、

县级

48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六条第二项

税务机关

市、

县级

49

防汛专用车证

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第一条

税务机关

市、

县级

50

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第一条

税务机关

市、

县级

51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

税务机关

市、

县级

52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53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税务机关

市、

县级

54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身份证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税务机关

市、

县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 邮政编码:213023 电子邮箱:zlqzfb@changzhou.gov.cn
联系电话:0519-88890809(网站建设管理)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40002 苏ICP备05028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