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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 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10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 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分局)、税务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分局、税务局,武进高新区税务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医疗生育相关待遇,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代缴工作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为平稳过渡,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暂按每月4533元的标准执行。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每月4533元时,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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