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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3-0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2024年2月22日,江苏省财政厅会同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24〕9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一、政策依据

2021年,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卫人口〔2021〕18号),在我省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机制明确:以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4类标准最高金额)为基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增幅为特别扶助金提标幅度,计算提标额度,各类对象特别扶助金提标绝对额保持一致。

2024年1月15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提高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据此,我省启动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调整机制。

二、提标金额

2024年1月1日起,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2280元提高到2490元,增幅为9.2%。根据动态调整机制,自2024年1月1日起,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83元(900*9.2%)。

提标后,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883元、983元,49至5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683元、783元。

三、资金保障

本次提标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分担比例负担。(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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