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新北区新桥文之杰货运服务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15日凌晨,根据12350举报,执法人员到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新北区新桥文之杰货运服务部在周转场地存放62桶20公斤包装的不饱和聚酯树脂,该物质为液体、可燃。根据企业提供的MSDS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场地存放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周转场地现场未发现有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消防沙、围堰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法条链接:新北区新桥文之杰货运服务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常州市诺亚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8日-19日,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现场发现常州市诺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将总重量约140吨(共601桶,一桶235千克)的二笨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储存在该地址的仓库内。二笨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属于危险化学品,现场用于储存的仓库不是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二笨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在常州市诺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但现场用于储存的仓库不是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所述,常州市诺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常州市诺亚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常州中频弯管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的常州中频弯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车间内一台台钻皮带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一台脚踏式冲床双手控制按钮失效且未采取光栅等其他防护措施,该公司已构成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常州中频弯管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3日,执法人员依据双随机检查计划对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已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在车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3、未向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江苏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