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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我区曝光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索 引 号:014119782/2024-00017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24-11-30 发布日期: 2024-11-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案例一:常州宝宇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案情简介:2024年5月16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涉爆粉尘”专项检查计划,对常州宝宇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组织进行静电喷涂作业生产,该公司喷涂作业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3的规定;2.该公司已制定粉尘清
我区曝光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案例一:常州宝宇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6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涉爆粉尘”专项检查计划,对常州宝宇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组织进行静电喷涂作业生产,该公司喷涂作业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3的规定;2.该公司已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但未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粉尘积尘严重,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条的规定;3.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喷粉室内照明灯具不符合防爆要求,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4.8条和第6.3.4条的规定。上述三个隐患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七)项和第(十)项等相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前期专家主动服务企业指出存在隐患的情况下,常州宝宇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通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事故隐患,致使上述三个重大事故隐患在日常生产中长期存续。综上所述,常州宝宇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常州宝宇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常州市鑫兰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简介:2024年05月08日、09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四不两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对该公司实地检查中发现,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组织进行静电喷涂作业生产,该公司喷涂作业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喷塑车间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控爆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3的规定;该公司已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但未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粉尘积尘严重,喷粉室两侧堆放大量静电喷粉,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条的规定;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喷粉室内照明灯具不符合防爆要求,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4.8条和第6.3.4条的规定。上述情形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七)项和第(十)项等相关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前期专家主动服务企业指出存在隐患的情况下,常州市鑫兰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通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事故隐患,致使该重大事故隐患在日常生产中长期存续。综上所述,常州市鑫兰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常州剑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1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剑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现场电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生产车间现场一把手持电动角磨机防护罩缺失,一台油压机电机联轴器处无防护罩。综上,该公司构成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1)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常州市禾呈物流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8日-19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禾呈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常州市禾呈物流有限公司仓库中存放化学品二笨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其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现场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法条链接:常州市禾呈物流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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