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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Q:如何在没有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物管会)的商品房小区推动“信托制物业?
A:“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须经业主大会,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实施。如果没有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物管会),应首先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是否导入信托制;在《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可以成立物管会的条件下,组建物管会代行业主大会、业委会职责,征求业主意见后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导入信托制;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或物管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委会职责,征求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导入信托制。
10.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是否“公开透明”后,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和矛盾就迎刃而解了?
A:财务公开可以解决物业费与管理服务水平是否相符的问题,解决资金管理效果是否最佳的问题,物业服务标准文本和过程记录的公开,解决物业服务承诺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的问题;阳光透明的财务管理和服务标准控制,解决的是物管公司作为受托人在管理业主资金时面临的质疑。除此以外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等其他非物业服务纠纷,“信托制”物业服务模式解决不了。
11.Q:采用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能提高?能降低小区物业费吗?
A: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强调质价相符,简单地说,就是业主共有基金有10万,小区只能支撑10万元成本所获得的管理服务及享受10万对应的管理服务效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要求享受15万或者更高的服务水平都是不合符市场规律,也不符合常理,这也是我们平时说的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尽管如此,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导入会让业主们普遍有“物业服务水平提升”的主观感受,原因就是信托制的阳光透明,令所有资金都显现在每个业主眼前,而采用黑箱管理资金的包干制、酬金制等模式,资金被用在其他领域或用于谋私、腐败情况是大概率会发生的。这就导致业主们产生了“信托制后,资金比过去多了、服务比过去好了”的感受,其实是把黑箱管理过程中“消失”的资金回归给业主们了。
例如我们小区在开放式预算环节中,发现小区实际总资金收入也就是业主共同基金总额,比业主们预想的多得多,按照现有的服务水平开支,甚至会有很多结余。业主们就可讨论在现有收费情况不变的基础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或将结余资金用于小区公共部维修、翻新或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换或给全体业主“分红”,甚至也可以协商是否在现有的基础上下调各项收费标准。但是这些美好的愿景,都是建立在每个业主对资金和管理成本知情为前提的,信托制物业服务模式恰恰给了业主们这个权利,而其他物业管理模式恰恰是剥夺了业主们的这项基本权利。
一些媒体报道,有的小区实现了年底给业主分红的财务结果,有的小区不但不分红物业公司还要撤场。其实原因很简单,能分红的前提是小区总收入>总支出,也就是小区有结余才有分红的可能性,当一个小区总收入<总支出,也就是入不敷出时物业企业撤场才符合常理。哪怕我们小区采用自行管理方式,当出现入不敷出而业主又不愿意上调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水平,那自行管理团队也会解散和罢工。
12.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对信托受托人有无相关资质、等级的规定?
A:《物业服务条例》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因此只要是接受信托理念的物管公司或任何其他管理人,都可以作为“信托制”物业服务的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