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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Q:业主觉得小区现在服务的物业不错,如果小区做信托制,可以继续让他们服务吗?
A:可以。只要业主们和物业公司都愿意,包干制之下在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可以与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但因为变更了合同条款,须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和附带的年度资金预算方案等。
14.Q:为什么说在实施“信托制”的小区,小区所有收入能用于小区、确保全体业主利益最大化呢?
A:小区业主共同资金即所有收入包含物业费、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使用和经营及其孳息等。将业主共同资金和业主拥有的共有部位、共有配套设备设施的共有权以及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运行的权利构成的小区物业财产(含财产权)通过业主大会决议设立信托,受托人即物业公司按照信托合同使用、经营及管理,而这些约定内容都是确保以业主利益最大化而设计的条款。
15.Q:党支部、业委会、物管会等组织可以做受托人吗?
A:不可以。《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而党支部、业委会、物管会等组织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所以不符合受托人条件,但党支部、业委会、物管会等中的某个成员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作为受托人。但是,通常不建议自然人做受托人,因为要承担巨大的管理风险。建议过去采用自行管理的小区,升级做“信义自管”:开设小区共有账户、全过程公开透明,实现业主们的互相信任与互相合作。
16.Q:信托制小区为什么一般开立业主大会或物业公司账户作为共同资金账户,而不用业委会的?
A:如果公开透明,虽然也可以用业主委员会账户作为业主共同资金双密码账户,但由于业委会到期换届或换届失败时,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会被银行冻结导致小区日常管理活动无法进行,而业主大会只要小区存在就一直存在,所以用业主大会账户作为业主共同资金账户更好。而物业公司作为受托人,其基于《信托法》,扮演天然隔离于业主大会、业委会和业主的角色,使物业公司开立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外的单独一般账户也有利于资金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