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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物业费收取主体是谁?
A:在“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物业费是业主共同资金的来源之一(另外是小区业主们的共有收益资金)。这笔资金的筹集工作,是委托了物业公司进行的。详见《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模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受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3.3:“负责收取和管理本信托下物业维护基金及其他应由每个业主、住户缴纳的费用资金。”
22.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下,物业管理服务的风险责任主体是谁?
A:我国法律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中的风险责任的归责方面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涉及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由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也有的责任由业主分担。但如果是物业公司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委托财产或单个业主的财产受到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且应当用自有资金进行赔偿。详见《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第十一章受托人赔偿责任。
23.Q:如何提升业主在信托制下的参与率?
A:信托制,已经给每个业主参与小区物业管理事务的门槛降低到了零,即任何业主不需要经过选举,就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甚至有业主大会的权利(详见《信托法》第四十九条)。在信托制下,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没有人提出质疑,就说明“一切都好”,而只要有人提出质疑,就说明“涉嫌有问题”,是否真的有问题,很容易通过资金的管理使用流程记录得以查明。因此,业主们是否参与,主要取决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是否让每个业主觉得是否质价相符。只要有任何人觉得某个服务质价不符,他就会发声(参与)和行动。因此,在任何业主参与门槛为零的制度下,少人参与或无人参与,恰恰说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质价相符。
在信托制下,小区所有钱和一切事务都全公开、全透明,能让过去那些“隐藏的部分”呈现出现,让业主更清楚自己的家是个怎么情况。呈现出来的问题,自然会促使业主们共同商讨解决方法或给物业拟定的对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果有必要,甚至可以达成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发起一个议题的要求,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24.Q:农村集中地区导入信托制的可行性?
A:信托制的背后理念是信义,信义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完全阳光透明。只要涉及管理涉众事务,那管理人(物业服务人)都应该阳光透明地使用相应的资金为受益人(业主、居民们)利益最大化服务。在这个逻辑下,我国目前各种业态的共有、共用住宅甚至村镇事务的管理,都可以采用信托制来安排和完成各项涉众事务。
对信托制的衡量底线,是受托人全透明操作,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们)证明自己忠诚、干净、担当的工作。以“公开透明、业主利益最大化、物业服务人挣有尊严的报酬”为出发点的管理模式能最大程度维护基层稳定,实现多方共赢,从而得到各方支持。目前成都彭州市葛仙镇、新津等地农集区都已导入信托制,并运行良好。其经验是:小区外部,政府补贴部门通过一定程序给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授权招标事宜,由被授权的招标主体确定选聘本安置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确定信托制选聘物业公司后,组织报名物业公司实地踏勘或报名物业公司自行踏勘、根据小区收支情况做开放式预算,广邀小区业主作为评委参与报名物业公司路演,现场打分,得分最高的为小区的候选物业公司;小区内部,根据拆迁安置的文件的姓名做业主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由业委会就选聘物业公司,并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这一议题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双2/3的业主参与度,参与的双1/2的业主同意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
当然,只要甲方(政府、城投公司、社区等其他机构)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要求了物业公司在获得合同约定(比例或金额)的酬金后不得再谋取任何私利,一切活动向全体业主、居民透明公开,且物业公司也是忠实完整地执行了这些条款,确保每个业主可以随时查阅抄录和复制物业管理相关所有信息。这个物业服务合同建立的各方关系,哪怕不叫信托制,但本质上也是信义制物业管理服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