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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中,是不是小区所有的钱都归入其中?小区的共同资金由哪些组成?
A:是。“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之下,小区的共同资金池中主要是物业费、电梯运行维护费、公共收入公共收益、其他代收代缴费用等。
26.Q:有业主大会的小区,没有业主大会的公章,只有业委会或物管会的章,如果我们要导入信托制物业服务,那业主共有基金账户应该开在谁的名下?
A:小区业主共有基金账户是本小区设立的独立基金的专属账户,可以以业委会、物管会的名义开设小区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也可以小区受托人即物业开立独立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外的独立银行账户。根据常州市的情况,业委会、物管会的银行账户会卡任期,届满是账户冻结,产生新一届业委会成员或变更物管会成员后去银行办理手续恢复使用,但可能会对小区管理造成影响。为了避免风险,小区让受托人开设独立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外的独立银行账户,存放业主共有基金,账户交给受托人管理。
27.Q:共同资金账户如何监管?使用是何流程?
A:信托制导入后,小区所有收入(含物业费、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使用及经营所产生的的收益及孳息)归委托人(即业主大会)所有,将钱存入双密码共同资金账户,受益人(即全体业主)有查询密码,受托人(即物业)有支取密码;常州市住建局开发的“阳光物业”信托制物业模块与双密码账户互通,受益人可通过“阳光物业”信托制物业模块查询小区账户余额及银行流水;线下受托人公示账目,将财务报销凭证放在固定位置,供业主随时查阅。资金使用情况对照导入前受托人根据小区收入及维护成本做开放式预算(该预算会公示征求业主意见,修改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按照预算执行),受托人根据预算执行可以自己负责。
28.Q:“信托制”物业治理模式是不是稀释了业委会的权利,这样会不会不利于业委会发挥保护业主利益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A:《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模板中相关条款约定,业委会除了法定原有的各项职能外,还在信托关系中增加了预算调整的审批权、项目经理的任免权和受托人酬金的拨付权等特别权利。同时,信托制物业服务模式实施,又解决了传统机制下,业主们只能依赖业委会的能力而无法发挥每个业主各自专业优势的制度短板。信托制,恰恰利用了每个业主的零门槛参与和业委会的组织力量共同增强和巩固保障业主利益的防线,通过全过程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对任何主体侵害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利益都是很好的防御。从这个意义上,信托制物业服务模式不只是一种物业管理模式,还是小区治理模式、社区治理模式。这种制度,不会也不可能剥夺或减少法律法规赋予业委会的职能权利,而且还保障了业主们丧失掉的很多权利。业主(即受益人)权利详见《信托法》及常州版《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第二十四条。当然,作为制度则也考虑到了业委会一旦懈怠行使上述职权时可能会导致对业主利益产生不利的后果的对策。所以说信托制物业服务模式稀释了业委会的权利是对信托制的误解,只有阳光透明、还权于民的制度设计,才更有利于减少或杜绝使用业主共同基金(含其他财产权)主体的藏私、隐瞒、造假等伤害业主利益的事情发生。